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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房屋产权纠纷问题时,您有四种选择来妥善处理这个问题。首先,您可以尝试和解,这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利益基础上的私底下解决方案。如果和解...
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和解、协商、仲裁和诉讼。在解决过程中,各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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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房屋产权方面的纠纷时,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四种途径:首先进行和解,让当事人之间以平等互助的精神私下达成共识;如果在和解过程中遇到阻碍,那么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协商,以促成问题的解决;当协商无果时,可以依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将争议提交给预先设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如果仍然无法解决纠纷,那么最后只能诉诸于法律手段,即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寻求公正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在仲裁前,当事人可以先行调解。但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仲裁机构仍可进行裁决。
在解决房屋产权方面的问题时,我们可以采用和解、协商、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建议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尝试私下和解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如果和解道路不通,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并协调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时,我们可以依据房屋购买合同中的规定,向某特定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仲裁过程中仍然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只好寻求法律条款规定的上诉途径,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最近一段时间,“小产权房”成为热门话题。特别是6月18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表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久,我接到一起“小产权”与“大产权”纠纷案件,值得大家关注。 一、“小产权”与“大产权”纠纷的产生: 1996年10月18日,某城镇居民通过其单位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县旧宫镇一房屋,建筑面积为93平方米,支付了5万元的房款。1998年11月,旧宫镇政府房管科给其颁发了《住宅楼居住产权证》。2007年6月11日,一个拿着该房屋大产权证的人将该居民的丈夫告上法院,声称自己于2007年3月从北京宣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此房,并于2007年5月取得了此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在后来发现该房屋有人居住,因此要求李长启腾退楼房。小产权遭遇大产权,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 二、经过讨论,大家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小产权不符合国家规定,无论是购房合同还是镇政府颁发的“小产权证”都是无效的。二是小产权也是产权,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合法建造的小产权房屋不可以买卖,购买小产权所签订的合同及“小产权证”都是有效的。但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将会备受关注。 三、以下是一些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小产权房”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而购买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没有什么异议。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即外村农民或城市居民,合同效力的认定,目前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势必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的规定。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农民的房屋允许自由买卖,就是将与房屋相连接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出卖了,实质上就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非农业建设,因而为该规定所禁止。其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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