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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当事人不可以不去。因为离婚案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缺席审判。即使是有特...
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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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起诉离婚当事人一般是不可以不去的。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当事人能出席庭审的,应出席法院的庭审,代理人不能完全代表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权,但本人必须在现场签字办理手续。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思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1、起诉离婚当事人需要到场,特别是原告方,就算请了律师也应该要亲自出庭。因为离婚案件的人身性很强,需要当事人自己表达的内容很多,所以没有特殊情况是必须要出庭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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