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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定金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债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这种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 (2)...
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为了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这种定金的双方一般有预约,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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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额罚金制是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2、限额罚金制是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一、定金的概念是什么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二、定金的种类有哪些关于定金的类型,通过对定金概念的了解,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析定金,在不同的标准上就可以划分出多种定金的类型,此处我们仅仅从定金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这个角度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叫做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债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这种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第二种叫做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为债之成立的证明的定金。第三种叫做违约定金,其性质和作用与违约金相同,都具有间接地保证合同履行的效力。第四种叫做解约定金,这种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其丧失定金所有权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用双倍返还定金来实现合同的解除。第五种叫做立约定金,是在订立合同前而交付的定金,其目的或效力在于保证在此之后订立正视合同。
定金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其适用的合同可以有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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