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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男...
依照目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罪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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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两次离婚以后再结婚,户口本登记栏变更为“已婚”。一般,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只有三种显示方式:未婚、已婚、离异。即使是再婚的,也是显示已婚。但是,户籍管理系统不会自动生成,需要当事人自己申报。如果结婚后自己不主动去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话,在户口本上仍会显示离异;而如果想去变更也积极的变更自己的登记信息,可以拿上相关证明手续去记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变更信息登记的。变更后在婚姻一栏里只显示已婚。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资料不齐全就进行登记。结婚登记时,尽管有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就进行了结婚登记,这样也是不行的。 (2)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没有亲自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存在问题。 (3)提交伪造的资料。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材料是伪造的,例如伪造年龄等。 (4)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关对任何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有权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操作,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5)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这导致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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