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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收养手续 办理收养关系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向民政部门登记;第二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第三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 凡是收养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收养关系即成立。 除以上两种人的收养以外,社会上的收养,如由父母、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的送养,都可以按照第二种或第三种形式办理收养手续,不论是采取第二种还是第三种方式,收养人与送养人所签订的协议都应符合《收养法》。如《民法通则》第58条的有关规定,即不得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否则,所订协议无效。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鼓励公民的收养协议办理公证。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收养协议更具法律效力。
收养人分为中国公民、港澳台侨和外国人。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港澳台侨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市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省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中国公民收养人可依据不同的情况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例如在福州市福利院收养的就到鼓楼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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