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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67条:非法销售可用于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
根据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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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非专用发票。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数量特别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2、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划清一罪与数罪。 (1)行为人因收受了贿赂而将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应对其行为分别定受贿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进行虚开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而仍向其非法出售的,应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而予以处罚,不宜再定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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