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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即新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
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事项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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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不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是:(1)必须有债务;(2)履行的可能性;(3)债务履行期届满;(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未履行的;(5)无法律正当理由。受理延迟是指债权人应当受理债务人的履行而不是受理债务人的履行。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权存在;(2)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3)债务已经履行期,债务人已经履行或提出履行;(4)债权人未收付款,延期收款无正当理由。一般而言,如果在起诉前计算延期,如有合同约定,则按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得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是判决后的延期,判决后有两种延期利息,一种是一般利息,判决会明确。另一种是加倍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包括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部分债务利息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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