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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 如果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则不受年龄限制。 2. 如果未婚子女或离异子...
在夫妻离婚后,如果女方仍然保留在男方家庭户口簿上,她有權與男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要求男方積極配合,協助办理户口轉移手續。如果女方已經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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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间的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在迁移户口时可能会遇到很多障碍,比如男方不愿意拿出户口本,这使得女方无法顺利办理户口迁移。针对这种情况,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确认户口本在男方的情况下,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户口本是由夫妻双方共有并共用的,男方不愿意拿出来,因此可以以侵权为由起诉对方。 第二种方法是更为便捷的方法,可以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内容,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该批复旨在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法律意见】 男方不愿意拿出户口本而导致户口无法迁移,对此可用两种方法解决:一是确认户口本确在男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户口本为双方共有并且共用,男方不愿拿出来即可告对方侵权; 1、写个要求迁移报告,到原丈夫户口所在派出所的领导或者他们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2、写个要求迁移报告,到原丈夫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反映情况; 3、写个要求迁移报告,到原丈夫户口所在地县、市级信访局反映情况另一方法是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因户口本老是没法拿到,因此可确认其已遗失,在户籍部门补发时将户口顺便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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