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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规范经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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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实行公司化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产权属于客运经营者所有;(二)客运经营者与车辆司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三)车辆营业收入全部上缴客运经营者,并由客运经营者统一考核营运成本,司乘人员劳动报酬不与单车利润直接挂钩;(四)客运经营者统一经营管理车辆,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五)不以承包、租赁等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二)超出核定的期限、范围、区域或者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三)客运站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或者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的;(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检测的;(五)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停运的。
货运经营者、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超载运输,未经批准不得超限运输。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经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对出场车辆装载情况称重计量,记录货物承运人、车辆装载情况等有关称重计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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