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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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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根据出租房屋用途的不同,房屋租赁合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住宅租赁合同,一类是工商用房租赁合同。在住宅租赁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权的不同,又可分为公房租赁合同、私房租赁合同和公房转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赁合同的特点一般具有不约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标准由政府统一规定;而私房租赁合同的内容则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互易、租赁等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如委托。双务合同、标准合同。第二,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承担义务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实践合同。如买卖。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互易,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承揽,如买卖。从合同。如赠与、运送。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在这种合同中、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本合同与预约合同、保管等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第四。单务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第七,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第五,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第九。有偿合同。要式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第六第一。第三,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定式合同,如赠与等合同,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预约合同。主合同。不要式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本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要么不订立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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