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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行政诉讼需注意: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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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办理结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你是跟你朋友订立借款合同关系,你应该向你朋友主张权利,你朋友和香港朋友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关系,由你的朋友向对方主张权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你向你朋友支付了借款,到了还款期限,你朋友有还款的义务,你可以向你朋友主张还款。
一、注意涉外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原则总结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决定。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都是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在海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二、注意涉外离婚的诉讼时间:当国内当事人向不在我国的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国外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提交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涉外离婚案件的公告期为6个月,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期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也不同:如果被告在国外,答辩期为30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复印件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普通离婚案件被告的答辩期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15天。上诉期限也不同:国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复印件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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