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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有关个人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2、下列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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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所以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应解除。监护关系的解除原因如下: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首先明法总则当中规定的,监护关系终止它分为有两个原因,第一个是因为监护人的原因所导致的终止情形。比如说,还有就是因为被监护人的原因所导致的终止,最为明显的就是监护人已经成人了。
儿童不能解除父母的监护权,但父母有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时,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包括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问题、监护人遗憾、监护人教育咨询、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未成年人意愿等的调查评估报告。
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而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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