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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
非法侵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构成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犯前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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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公司资金。本公司的资金是指公司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利用职务方便,挪用本公司资金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未偿还三个月以上或未偿还三个月以上,金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行为:1、挪用本公司资金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未偿还三个月以上。这是一种较轻的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者利用职务主管,在本公司资金的便利条件下挪用本公司资金,具有用途主要是个人使用或贷款给他人使用,但没有用于不正当的经济活动,挪用金额大,而且时间超过3个月未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入、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挪用本公司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金额较大。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是指挪用的资金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金额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公司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具体来说,有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种是上述公司的员工,除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工厂)的负责人和其他普通员工。上述董事、监事和员工必须没有国家员工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公司的员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没有国家员工身份的其他员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员工。持有国家职工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挪用或借用本公司的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的。
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侵占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确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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