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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安排工作按同等时间补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平时加班按规定,不能安排调休的,周末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的.平时加班不能和上班请假相抵扣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的。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1、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3、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8、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9、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者以双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或者调休。 支付加班费和调休都是可以的。用人单位安排调休后,不需要再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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