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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城乡消防规划应当将下列内容确定为强制性内容:(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的消防安全布局及其防灾缓冲隔离地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二)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消防取水码头的布局;(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四)消防车通道,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措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列入城乡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实施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调查。民政、、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旅游、宗教、人民防空、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一)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涉及消防安全的从业人员;(二)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三)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人员;(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的其他人员。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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