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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
刑事拘留假日会算进期限。刑事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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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有三种:10天、14天和37天。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嫌疑犯后,必须在3天内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检察院必须在7天内决定,共计10天,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申请检察院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4天,加上原来的3天共计7天,加上检察院的7天决定时间,共计14天,对于逃犯、多次犯罪、合作犯罪的重大嫌疑犯,公安申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加上检察院的7天决定时间,共计37天。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期限开始计算的当天不计算在内,而是把次日作为开始计算的第一天。
拘留三天,如果是1日关押的,那就要4日出来。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 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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