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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和核销,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其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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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资金及其增值部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减免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金额。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安置房维修资金按照新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比例全额交存。
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应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楼幢、单元、门户号设立明细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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