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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礼金钱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不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约定礼金钱属于共同财产的除外,如果约定为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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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金钱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不进行分割。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彩礼返还纠纷的难点在于举证的困难,由于双方是在结婚的过程中,给的彩礼,而且给的时候都是奔着天长地久过日子去的,一旦发生纠纷,组织证据有一定的现实困难。
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彩礼;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节性往来。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3、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夫妻离婚礼金钱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不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约定礼金钱属于共同财产的除外,如果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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