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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审查逮捕的程序的规定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
刑事诉讼法逮捕程序是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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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请、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二)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三)逮捕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1、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侦查监督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3、分别作出决定。 4、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5、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
当前检察机关正在大力推行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最高检《“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式机制”的改革目标,力图通过改革提高审查逮捕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但检察官的角色毕竟不同于法官,审查逮捕所处的侦查程序也不同于审判程序,在强调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诉讼化的同时,也应当注意此项改革的限度和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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