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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货币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 刑法虽未规定数额,但仍需遵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伪造货币并持有或者使用的定罪处罚问题。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能认定为数罪并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应按照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罚。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单独成立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货币而有意识占有的状态或者使用的行为。 3、行为人既伪造货币,又持有、使用、出售、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则按照伪造货币罪及有关犯罪数罪并罚。
1、伪造货币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 刑法虽未规定数额,但仍需遵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伪造货币并持有或者使用的定罪处罚问题。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能认定为数罪并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应按照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罚。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单独成立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货币而有意识占有的状态或者使用的行为。 3、行为人既伪造货币,又持有、使用、出售、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则按照伪造货币罪及有关犯罪数罪并罚。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一方对欠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欠条存在伪造情形,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针对借据、欠条、收条等债权债务凭证而展开的笔迹司法鉴定较为普遍。 申请鉴定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实践中,一旦当事人对解决等债权债务凭证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在判决前就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有关举证责任。 2、实践中原则上以书面方式申请鉴定,口头申请的,法院一般会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鉴定的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意义。 4、应及时预交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一旦申请鉴定方凭借鉴定意见胜诉,此时胜诉方预交的鉴定费用最终将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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