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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遵守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调阅定点医药机构...
本办法所称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办法所称特药特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外,重大疾病治疗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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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组成,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来源包括:(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二)各级财政补贴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职工和居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统一建账、统一核算。
符合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连续缴费不满六个月(以下称等待期)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本市连续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后,在连续缴费六个月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和原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当年度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参保人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等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评估后,根据参保人的失能状况和护理方式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来源:(一)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照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的20%一次性划转;另一部分每月按照个人账户月计入基数总额05%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的10%,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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