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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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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1)个人书面申请1。申请人(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如实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乡镇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单据、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凭证或证明(不含临时医疗费用)。必要的病史材料;2、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批准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村(居)民公布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和救助金额,并接受群众监督。(二)乡镇政府审核1。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认证等方式,逐项核实申请人的医疗费用和家庭经济状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报送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2、乡镇民政工作站接到县民政局拨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后,必须在10日内发放给被救助人。(3)县民政局审核1。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协同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农村重疾医疗救助的金额,每半年批准一次,救助及时划拨乡镇民政工作站;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理由退回乡镇民政工作站;3、县民政局应在乡镇上报后15日内完成。
须存在应当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何谓“应当救助”这是界定救助责任的关键。所谓应当救助,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此谓救助义务的一般构成条件:其一,实施救助不会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危险。这涉及救助行为的危险程度。所谓重大危险,一般应限于救助行为可能会导致救助人或者第三人死亡、重大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因此,在诸如溺水或火灾等场合,围观之群众一般是不受追究的,因为此等救助具有重大危险性。其二,实施救助不会违反当事人所承担的重大义务。这是针对负有特殊法律义务的人而言的,比如军人或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特殊任务(比如侦察)的过程中,如果对面临危险的个人实施救助与其所负使命冲突,则可以不予救助。其三,实施救助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容易的。这主要是从当事人所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上来考察的,如果某种救助需要特定的工具、知识或技能,或者需要具备相当的体力,而相关当事人并不具备的,则该当事人不承担救助责任。据此,对需要急救的危难患者,未予救助的过路群众原则上不受追究。救助行为的方式包括自己提供救助或者发动其他救助机制(比如报警),如果责任人应当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救助而未采取,即构成法律上的“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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