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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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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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