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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相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侦查的案件,由于存在法定的情形依法予以撤销的,可以终止诉讼。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及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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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高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高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款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如果有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要求撤回诉讼:(1)发现没有犯罪事实(2)发现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的事情(3)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撤诉决定书应报检察院长或检察院决定书,并书面向人民法院提交判决书。开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是刑事自诉事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调停自诉事件的自诉人在宣布判决之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1)不存在犯罪事实(2)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的,(3)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不认为是犯罪(4)证据不足或证据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5)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6)被告人是精神病人,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发生危害结果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1.仲裁裁决在劳动者的起诉期限内或起诉后,其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裁决书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2)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诉与不诉的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裁决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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