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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抗诉。 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检察院还能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
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是可以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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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检察院还能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的问题,不可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但法院认为只限于审判活动中。 参见 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又对裁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定;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可抗诉的生效裁定的范围界定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从受理条件和不受理正反两方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则以批复或会谈记要的形式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了规定。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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