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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减刑的条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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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他们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就一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条件。减刑分为弹性减刑和硬性减刑。弹性减刑是指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就可以适用减刑。硬性减刑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应当适用减刑。2适用减刑的限度条件。犯罪分子适用减刑时,必须遵守刑法规定的减刑限制,即减刑幅度必须适当。减刑幅度过大,犯罪分子觉得减刑太容易,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减刑幅度太小,会让犯罪分子觉得减刑太难,也不利于犯罪分子的。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的条件: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 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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