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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也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 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一)一次支付方式 总金额元年月日 (1)一次性支付元年月日 (2)分期支付元年月日 元年月日 (二)入门费加提成费方式 入门费元支付日期 (1)按销售额%提成支付日期 (2)按纯利润%提成支付日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专利使用费的确定比较困难,一般而言可以根据如下因素来考虑其数额: 1、专利权人研究开发专利技术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一般来说研究开发难度大、开发费用多的专利,其使用费相对比较高。 2、被许可人使用专利后所能获得的收益大小。一般收益大的,使用费高。
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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