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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在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从中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当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于赌注的钱物,换取筹码的钱物和赌博赢得的钱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下注或者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个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
1、《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 (二)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计赌资5万元以上; (三)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共有二十人以上赌博; (四)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当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于赌注的钱、换取筹码的钱和赌博赢得的钱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下注或者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个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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