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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第三者对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形式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为第三者给被保险人造成了侵权,依法负有侵权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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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第三者对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形式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为第三者给被保险人造成了侵权,依法负有侵权赔偿责任,而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以后,就相应的取得了代被保险人追偿侵权责任的权利。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保险法中的追偿权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除法律渊源不同外,主要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者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保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而不是商业保险合同的一方。二、不同的立法目的。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机动车驾驶员为违法驾驶员分担违法成本。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赔偿原则的衍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防止第三方逃避责任,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三、法律性质不同。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但性质不同。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的经济权利,追偿权人与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本的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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