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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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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属于言词证据,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证据。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刑事案件的证据是非常多的,而证据要经法院调查证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直接左右的作用,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辨认笔录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如果按照学理上证据分类的话,辨认笔录就属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 证据 1.定义: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意义: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3.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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