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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自然资源中修路,修路,加工养护等防护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

2022-02-26
国外生态补偿是有立法的。比如美国1986年开始实施的湿地保护政策等都体现了生态补偿原则。在德国,一些州通过制定法规等手段和其它方法限制非城市地区的开发,以保护自然资源,其中采取的一个方法就是当恢复手段不起作用或不够时,征收一种自然保护特别税。法国对于自然区域和敏感性区域,征收一种部门税。1960年通过了一个法律,授权在绿色区域收取一种部门费,收取的费用与公众的捐助一起作为土地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国家。早在19世纪后期,就开始实行保安林制度,对被制定为保安林的民有林给予各种补偿;二战以后,为了尽快恢复战时遭到严重破坏的森林资源,日本实行了以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税制优惠等为核心的私有林经济扶持政策。巴西在恢复退化的林地和增加保护区面积的进程中成功发挥了经济激励手段的积极推动作用,如巴西的法律规定在亚马孙河流域范围内任何土地所有人必须保证在其所拥有的土地上使森林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哥斯达黎加采用市场手段为私人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效益提供财政支持。另外,哥斯达黎加还利用可确认的贸易补偿这种市场手段从国际市场上为哥政府进行生态保护寻求财政支持。综上所述,国外生态补偿没有专门立法的说法是不成立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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