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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例如,《刑法》规定的如下罪名的具体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公司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个是自然人和公司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二个是共同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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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 ( 1)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 2)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个以上的人中有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如,一个15周岁的人和两个17周岁的人一起盗窃,根据以上分析,15周岁不能与其他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两个17周岁的人之间还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
把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作为定义的基础。如藤木秀雄指出:“经济犯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上活动的人们,在履行职务时,为图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触犯刑法或其它罚则的行为。
一、高管经济犯罪类型二、公司经济犯罪类型(一)金融业务中的犯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伪造、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出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二)中的犯罪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三)使用中的犯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商品交易活动中的犯罪倒卖车票、船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五)生产销售商品中的犯罪生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六)公司设立管理中的犯罪为亲友非法谋利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对公司、企业人员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七)进出口贸易中的犯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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