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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一)主体为一般主体;(二)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三)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管理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的; 侵权对象为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4、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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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组织从事犯罪活动的,办案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但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利益的驱使,会包庇组织犯罪,如给黑社会组织通风报信,构成包庇黑社会组织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庇”的行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瞒、毁灭、伪造证据,防止他人作证、举报、揭发,指示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避或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纵容黑社会组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黑社会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也就是说,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放纵、容忍,放任不管,不制止,不查处。
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的构成特征: 1、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3、对象要件:对象是侵犯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客观上是纵容黑社会组织的行为。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下列要件构成: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是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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