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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与客运业主签订进站经营合同时,应当明确交通安全责任。客运站和客运业主应当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和出车前后的检查。在山区和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及其他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装置;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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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客运、危险物品运输、工程渣土运输、驾驶培训等车辆应当实行化管理,禁止挂靠经营。从事该类运输的组织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有第一项、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道路的;(二)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三)道路作业单位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未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醒目反光材料车辆的;(四)施工完毕后,未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即恢复通行的;(五)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进行作业,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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