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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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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生产销售假药,具备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严重伤害;(二)造成轻伤或中度伤残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害造成一般性功能障碍或严重性功能障碍的;(四)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2、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3、生产、销售假药,具备下列状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一)致人重度残疾的;(二)致人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致人重度功能残疾的;(三)致人轻度残疾五人以上或器官组织损伤致人一般功能残疾的;(四)致人轻伤十人以上;(五)致人重大,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五)具有本案件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八)生产、销售金额应当作为特别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品的;(八十万元以上的情况下,应当作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规定的情况当作为生产销售额的。
团伙生产假药罪的构成要素: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表现为生产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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