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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根据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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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申报或者提交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批准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提交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但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并予以批准。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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