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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结婚证,其事实婚...
1、如果是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结婚证,其事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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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登记结婚的婚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2、但构成事实婚姻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规定的,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关系自此受保护,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要件的,视为事实婚姻,同样受法律保护。
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如果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结婚证丢失,没有结婚证,婚姻关系当然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没有结婚登记,没有结婚证,这种关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 但如果双方同居关系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实施前未办理结婚证,但已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则双方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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