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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当事人对工伤评级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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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造成10级以上残疾的,需要赔偿。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残疾待遇。对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满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工伤鉴定重复鉴定时限超过再次鉴定申请不可以再次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的,除不可抗力影响之外,不能申请再次鉴定。
你的情况是要考虑工伤鉴定还可以重新再鉴定吗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受工伤后,去劳动局做工伤鉴定,对出来的结果并不满意的,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可以再次鉴定。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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