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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立即停止售卖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一旦成立,工商部门会责令商标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会没收侵权的商品,或是没收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和用于...
恶意抢注应该怎么认定: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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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 (1)主观上,申请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行为上,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3)客观上,被抢注商标已注册成功。
以下几种情况,企业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 3、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恶意抢注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那恶意抢注如何认定呢?一起来了解一下。恶意抢注如何认定:根据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商标注册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山”茶叶、“庆岭活鱼”)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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