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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而事故的具体处理事宜则由交通(巡)支(大)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在道路上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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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协商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最便捷的方法之一。各地都对自行协商作了明确规定,一般是针对小额案件或简易案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双方都无其他违规驾驶的情形(比如:酒后开车无证驾驶等)才适合自行协商。自行协商也包含了互碰自赔的部分,互碰自赔,简单的说就是办完自行协商手续后各自到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种处理方式要求驾驶人要了解和掌握自行协商的规定、适合的范围和保险理赔相关知识,同时懂得应用《道交法》的相关规则自行正确判定交通事故责任,如对责任难于明确的可以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或交管部门咨询,在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和指导下得到解决。其最便捷的好处是:省时又省力,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可以减轻因此而带来的交通拥堵等压力。其风险是:当事人利用此规则迅速要求撤离现场,消灭事故现场证据,事后又反悔,不承认事先协商好的责任,导致索赔难的情况。保险公司提醒:用此方式,需要尽可能地通过手机拍照等留下现场证据其次,协商责任需书面形式,需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处理过程中,双方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证件交换,各自留下联系电话,以便事后处理。
发生在以下地方的事故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①。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交通事故应该在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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