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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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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点: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4、主观方面:债务放弃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5、时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有效性的一般法定条件如下: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自然债权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移转于受让人。根据中国《》第80条:“自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我国《合同法》对自然债权采用‘通知到达生效’原则,也就是对已成立的自然债权协议,债权人未将自然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规定的是“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转让合同不生效。这两种理解,即对债务人生效和使转让合同生效,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自然债权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当自然债权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自然债权协议何时生效的理解,亦可为典型代表:“对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关系而言,是否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通知不应当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债权让与协议的成立,即一旦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则该协议在当事之人间发生效力,债权发生移转,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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