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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1、为方便办案机关理解和掌握,经对各种多发易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甄别分类,并结合具体发生领域和行为特征,“解释”第二条列举了10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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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式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实践中,有的存款大户头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挟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尽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项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给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干台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等。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效益或“口岸”较差的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额度,不得不就范。对于这种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在处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双方均定罪、且均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亦即双方构成共同非法吸收存款罪。此种犯罪的实质为有身份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而对其中吸收存款人因其具有法定身份,应定性为主犯;而存款人因其无法定身份理应定性为从犯; 第二,存款方定性为索贿罪、吸收存款方因为被索贿而“行贿”无罪。 第三,双方均定罪,但将双方设定为对合犯。亦即双方虽仍属共犯,但不是构成同一罪种的共犯而是互为犯罪对象的会合共犯中的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此种会合共犯中,各方所触犯罪名往往不同。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公司,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事件中,区分公司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关键是吸收公共存款是否以公司名义,吸收的钱是否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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