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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五个必须”条件 (一)必须是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 依积极观念的理解,善意是指财产受让人具有将财产让与人视为原权利人...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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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人因被盗、被抢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之后,不论该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最后占有人有偿取得了该财产,原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补偿占有人的损失。
对此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 学者在理论上有分歧 有部分学者认为盗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物,但善意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有学者认为盗赃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因为盗赃物不仅涉及私人问题,还涉及公共秩序,即公安机关追查赃物和举证。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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