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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1]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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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个定义非常简明,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准备工具,如为了杀人而准备凶器、毒药;为实施盗窃而准备钥匙;为实施抢劫而准备刀具、面具等等。二是制造条件,具体表现很多,如:1、制定犯罪计划,商定实施犯罪方法,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的选择,犯罪者的分工,以及犯罪后如何毁灭罪迹等;2、勾引共同犯罪人;3、窥测作案的地理环境,了解被害人的行踪,设置圈套;4、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如毒死狗、割断电线等;5、接近犯罪客体,如在甲地准备到乙地作案,或者事先潜藏到准备作案地点守候等。如果在这些活动中被抓获,就应承担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以上情况仅是列举,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多样。 犯罪的预备,尽管还不是对犯罪客体的直接侵犯,还不是属于那个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它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它的危害就是表现在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使犯罪容易得逞。犯罪预备,可能是一个比较短的时间过程,也可能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就是说预备行为与着手实施犯罪之间总有一个时间过程。实践表明,预备行为的时间越长,准备得越充分,作案手段往往愈狡猾,犯罪得逞的可能性愈大,对社会的威胁也越大。所以预备行为经过时间的长短,对判断其危害程度有一定意义。而有些犯罪,如非法制造性和伪造性的犯罪,事前必须有准备,否则就无法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预备行为本身可能又独立构成一个罪,如为实施爆炸而盗窃弹药,为诈骗而伪造公文、印章等。盗窃弹药、伪造公文、印章本身就可单独成罪,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理,择一重罪处罚。 考察犯罪预备行为时,应把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所谓犯意表示,即一个人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表达出来。犯意表示尚属于犯罪的思想范畴,不是预备行为,当然不能以犯罪加以惩处。因为这种单纯的犯意表示,只是一种想法的流露,对未来的犯罪,不起什么作用。
根据《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有不同的量刑幅度。 行为人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二者的区主要表现在: (1)从参与员上加以区分。聚众赌博中的参与人员一般具稳定性,即经常都是相互悉的一群人之间进行赌博;而开设赌场中的参人员一般不一定具有稳定性很多参与赌博的人并不一定与开设赌场的人认识悉。 (2)从公开程度上以区分。聚众赌博因为是一群人之间的赌博行为,所以一般不会对社会上公开,在社会上知晓的范围不会很大;而开设赌场则可能扩散到较大的知晓范围。 (3)从有无经营目的上加以区分。聚众赌博是直接通过赌博获取非法利益,不具有经营的目的;而开设赌场则是利用赌博来进行经营,通过经营间接获取赌博利润。 (4)从专门化程度上加以区。由于开设赌场是一种经营形式,所以需要具备经营上的专业化程度,在赌博工具、赌博场所等方面都有所讲究;而聚众赌博则不一定具备这些条件,有的可能长期聚众赌博,但赌博的条件却非常简陋。 (5)从规模上加以区分。由于聚众赌博人员的稳定性、非经营性,所以一般来说,聚众赌博的规模都要远远小于开设赌场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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