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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其目的在于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这是合...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均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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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合同是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因此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之事务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有任意解除权 除合同进行特别约定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除不可归责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4.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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