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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为: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的;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而转贷的;无资质的放贷人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提供...
以下贷款关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一方收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不合格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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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那么哪些借款行为才受法律保护?法官提醒,现在民间借贷案件多发,市民借钱时要多长个心眼,以下几种借贷关系均不合法: 一、从事非法活动之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钱的,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明知小陈借款用于赌博,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高利贷利息之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违背真实意图之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无效。 四、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还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如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 五、其他违法行为之债。
不受法律保护的贷款合同包括当事人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订立的贷款合同;通过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而订立的贷款合同;不合格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贷款而订立的贷款合同;以及一方知道对方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给对方并订立的贷款合同等合同。
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行为包括: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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