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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唆他人抢夺被教唆者持刀抢劫,教唆者构成抢夺罪教唆未遂,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基础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1、教唆他人抢夺被教唆者持刀抢劫,教唆者构成抢夺罪教唆未遂,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基础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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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教唆他人去抢劫的也是有罪的,同样是以抢劫罪论处。 教唆行为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其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使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
邀请别人一起抢劫,属于教唆行为。但是要看教唆的对象是不是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比如抢劫犯罪,需要被教唆的对象年满14周岁,如果不满的话,不成立教唆犯,直接成立抢劫罪的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而且是处于故意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接受邀请与教唆人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犯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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