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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是盗窃罪的一种严重情节,无论数额多少都可以构成盗窃罪,只不过因为未遂可以在最后量刑时适度从轻。...
“扒窃”不是法律用语,一般用来指流动的或在交通工具上盗窃的行为。扒窃是盗窃的一种。 “盗窃”应该是法律用语,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用的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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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累计超过三次构成多次盗窃的认定,但是扒窃行为有一次就可以认定触犯盗窃罪,根据最新刑法修订案,扒窃和入室盗窃一样,都是不看盗窃数额,根据行为定罪的,相对于普通盗窃,扒窃的性质更加恶劣。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对于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几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扒窃案也属于盗窃案,扒窃仅是盗窃的一种情形、手段。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扒窃属于行为犯,只要着手实施就构成犯罪。包放在身后被盗,属于扒窃。相关法律知识介绍:扒窃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只要是扒窃,不管数额大小,都涉嫌构成盗窃罪。冼某虽然仅扒窃了6元,其行为也涉嫌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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