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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在我国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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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该条款的规定既遵循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合法原则,又体现了合理行政的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处罚,而在于预防,从而达到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从轻和减轻处罚既体现了法理和情理,又能够鼓励公民们自觉尊法守法。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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