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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降价,最大降价幅度是上次流拍价的20%。主要看法院同不同意降价,被执行人有没异议。如有异议的,也有可能不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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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网络拍卖规定,第一次拍卖不成,第二次要降价,但不大于评估价的20%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应当降价,折价应当是协商价格。 每次拍卖如出现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即流拍的情况,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都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法院一般应当准许,而不需要征得债务人一方的同意。 在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该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如果上述努力都不成功,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退还被执行人。将拍卖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后,对该财产的拍卖就告一段落。
1、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物抵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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